隐藏在"艳照门"幕后的网络角力

隐藏在"艳照门"幕后的网络角力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邱瑞贤

 

 

传播观看违法?不违法?

对热衷“分享”的网友来说,试用现有法律来界定的难度,从素来执法严明的香港警察在此次事件中多少有点灰头土脸的形象中可见一斑。在“艳照门”事件出现后不久,香港媒体上就一连数日都为现有法律条文对网友之间“分享”是否违法争执不休。

有见及此,到了2月4日,香港警方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助理警务处长黄福全以一连串生动的自问自答来试图对网民说明网友之间传播的“违法与否”问题。他的原话是,“如果你将这些色情物品传送给别人,而那人是你的老朋友,大家认识了很久,大家一起看;或者说:‘可不可以复制给我?’这是可以的,不犯法的。”

然而,他随后的话却令部分曾下载艳照的网民胆战心惊,他说:“如你把裸照公布给公众人士,就是犯法了!”何谓“公众人士”?黄福全继而清楚界定“公众人士”即“你不认识的人”。他说:“大家可以用一般常识想一想,互联网上的网友……是不是你老友?是不是公众人士?”然后又自己解答说:“绝大部分网友都是公众人士,因为你是不认识他们的。”

随后,香港有法律界人士立即指出,如有朋友把自己传送的照片以不适当方式发布,自己也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情非得已要私下传阅,应附上警告:“我把你当朋友才给你看,你千万不要给第二个!”这样才能保障自己,避免触犯法律。

据称,警方此言一出,内地、香港、台湾等地诸多论坛上的网友纷纷互称朋友,称兄道弟。而在香港当地,网络上对警方的说法立即掀起讨论热潮。

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影响的扩大,近日内地一些有关部门开始了果断的强硬行动。日前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召开会议,就“艳照门”事件进行评议。百度网因传播相关照片,被点名批评并责成百度网通过媒体就其造成的危害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日,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负责人宣布当地警方即将全面开展整治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即日起开始彻底清理违规网站,各网站论坛版主、聊天室主持人一律实名制,彻底过滤色情淫秽内容,同时清理性用品广告。

连日来,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昨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把现实法规引入网络难操作

“界定可能还不难,我认为更难的在于操作。”李伟民认为,由于匿名性及现行法律的模糊性,造成目前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接壤”程度越来越高,其作为虚拟社区的“社会性”也越来越凸显。如著名主持人董路所言,网络虚拟的属性正在日趋淡化,甚至有时比现实社会还现实,于是其社会的属性自然变得愈发突出。

然而,要把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引入虚拟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的公共管理专家郭巍青教授认为,目前要有效监管网络信息的传播没有太高的可操作性。

“现实社会中我们对出版物和印刷物可以有很多法规加以规范,但是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还涉及到网络技术的问题,需要很多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考虑到网络作为虚拟社区的言论自由性质,在立法的难度上是很高的。”他认为。

据了解,目前部分国家如新加坡执法机构对网络传播采取“铁腕”政策。根据新加坡媒体报道,陈冠希绯闻女友之一、女子组合2R成员黄婉君(Rosanne)曾卷入艳照风波,于2008年2月6日向当地警方报案。新加坡警方立即严禁照片传播,即使透过电邮寄发也属违法,因此艳照在当地销声匿迹。

对于这种彻底的“铁腕”政策,专家却认为未必可行。“约束本身是双刃剑”,“我觉得比法律更有效的是网络的自律”,李伟民认为,应该给予网络一定的空间让其趋于理性发展和步向自我成熟。“如果网络社区里有理性网民能自发组成团体组织,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民意的判断评价,能发出比较大的声音对其产生正面的影响和引导,这样可能比立法监管有更大的作用。”

“传统主流媒体在重视网络媒体作为发布信息渠道的同时,也要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这一点目前似乎有所忽略。”他指出。

名人眼中的“艳照门”事件

韩寒:

周正龙和陈冠希是反义词

韩寒:

周正龙和陈冠希是反义词

一个是假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真的;一个是真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假的;他们该是多么羡慕对方啊。

刘墉:

人们的心里都有一把尺

人们的心里都有一把尺

希望当陈冠希的床照风暴过去,那些“女子”再一次出现的时候,我们这千千万万因为好奇而上网看过、笑过、谈论过甚至传送过的人,也能给她们宽容。

当幸灾乐祸的卑劣过去,同情悲悯的崇高总会浮现。

李银河:

事件中网民心态有意思

事件中网民心态有意思

事件当中最有意思的是网民心态,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

第一,娱乐狂欢,单纯的高兴,就像狂欢节时人们所经历的感觉。

第二,窥测名人隐私的窃喜,就像所有下流媒体追踪名人八卦受众所感受到的满足。

第三,追寻偶像的阴面品格。事件反映出来的法律社会问题有:《淫秽品法》面临巨大挑战,网络色情内容使该法形同虚设。为了应付互联网,是继续努力去完成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的禁止,还是将全面禁止淫秽品的法律改变为分级管理(主要是按不同年龄组管理)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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